Article 22

In force

古民居的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

古民居的修缮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