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古民居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古民居民间保护组织,参与古民居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