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古民居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