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古民居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古民居民间保护组织,参与古民居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