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一)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禁止滥用化肥;(四)禁止使用炸药、毒品和其他化学品捕杀鱼类;(五)禁止投肥、投粪养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