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