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一)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禁止滥用化肥;

(四)禁止使用炸药、毒品和其他化学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投肥、投粪养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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