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禁止码头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物品;

(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禁止建造坟墓;

(五)禁止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六)禁止采砂;

(七)禁止取土、采石或者其他开采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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