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外:(一)禁止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禁止码头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物品;(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禁止建造坟墓;(五)禁止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六)禁止采砂;(七)禁止取土、采石或者其他开采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