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

(二)招牌设置完成后逾期未登记备案的;

(三)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原设置招牌,并恢复原状的。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