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