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