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破损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破损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