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所占时间、面积低于百分之二十或者设施空置时间超过十五日未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