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