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