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