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该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