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商业广告中应当以所占面积或者时间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统筹安排公益广告。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之日起,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设置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