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