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