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大型立柱式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五年;

(二)其他户外广告不超过三年。

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