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批部门统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依法须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审批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