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六条有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四)户外广告设置现场的现状图、设计图以及效果图;(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以及安全维护措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