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规范第十二条有效中心城区不得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一)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二)在非指定位置张贴小广告;(三)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中心城区及其主干道依照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