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

(三)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