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现场监察:
(一)工业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但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未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
(四)被投诉、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能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