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游览景点、提高或增加费用、降低食宿等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