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摄影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其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等内容提供拍摄、印放照片、冲洗胶卷等服务。底片归消费者所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