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游览景点、提高或增加费用、降低食宿等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