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餐饮、旅店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明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项目、规格、费用提供服务和收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