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林木种子相关技术工作3年以上;(三)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林木种子检验员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