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林木种子质量抽查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