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与引种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一)未经同意引种的;(二)同意引种,但未经审定、认定或者审定、认定未通过的;(三)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但不在适宜生态区域内的;(四)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期满的;(五)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推广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