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与引种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推广并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