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决定停止推广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