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一)未经同意引种的;

(二)同意引种,但未经审定、认定或者审定、认定未通过的;

(三)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但不在适宜生态区域内的;

(四)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期满的;

(五)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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