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或者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工会委员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