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