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11年7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2月15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
(四)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五)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
(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一)项目预、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二)项目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项目现场跟踪评审或者抽样评审;
(四)专项核查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方式。
(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
(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机构送达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五)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取证工作;
(六)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制定评审方案,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三)对招投标项目的评审,自收到相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评审结论;
(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六)实行内部复审复查制度;
(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一)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二)对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项目效益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