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九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