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有效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及服务;(七)农村资金互助;(八)其他。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