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评级创优活动,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