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