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