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