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