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