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下列服务:(一)指导拟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二)指导合作社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三)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四)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六)其他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