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运行情况、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