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

(四)其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