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规模、示范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名录,优先予以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