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在遵循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民族村寨、名村古镇、田园林园、人文景观等资源,开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乡村旅游。对农家乐和度假山庄等旅游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可以利用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旅游经营。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